电话:18260174877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苑

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来源:苏州人才网 时间:2017-11-28 作者:苏州人才网 浏览量: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均由求职者、招聘者自由发布,苏州人才网管理系统不承担因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网络实名:苏州人才网 版权所有:苏州登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许可证:320505432071 苏公网安备 32050502000800号 网站备案: 苏ICP备17063544号-6

地址:苏州高新区金河国际大厦1011-1012室 联系方式:182-6017-4877 EMAIL:77036656@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