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华在一家销售公司上班。销售德国生产的产品,2017年,公司组织了一次德国之行、参观德国生产企业;但在出发之前要求每个员工签署协议,完成这次公司学习之后,必须在公司工作满2年,才能离职。不到2年离职,否则要赔偿公司10万元;请问,这样的情况,合法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均由求职者、招聘者自由发布,苏州人才网管理系统不承担因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网络实名:苏州人才网 版权所有:苏州登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许可证:320505432071 苏公网安备 32050502000800号 网站备案:
苏ICP备17063544号-6
地址:苏州高新区金河国际大厦1011-1012室 联系方式:182-6017-4877 EMAIL:77036656@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