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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工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来源:苏州就业网 时间:2018-01-09 作者:苏州社保 浏览量:

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具体的病假工资支付规定应根据用人单位工资制度确定。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940元,月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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