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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企业有约束力 诚信履约才能免责

来源:苏州招聘网 时间:2017-12-11 作者:苏州人才网 浏览量: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当我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该怎么办呢?苏州人才库分享几个案例告诉你该如何办:


  近日,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违规情况,记者邀请苏州资深劳动维权律师李玉水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解读。

  案例一:

单位拒缴五险

公司必须补缴

公司规定一年后才能给员工缴社保,但是劳动法规定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给缴五险,因此该企业必须给员工补缴一年的社保。

  案例二:

  项目被转擅辞高管

  公司赔百万违约金

  为筹建体育场项目,公司高薪挖来老张担任总经理,并与老张书面约定,在协议期内,除非老张有重大过错,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协议,若公司执意解除,需向老张赔偿120万元的违约金。第二年,由于公司将股份整体转让,公司便通知老张另谋高就。老张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被拒绝,后诉之法律,终获120万元违约金的赔偿。

  点评:

  单位违约辞员工

  应依约支付赔偿

  李玉水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劳动者只有违反以下两种情形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是经专项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且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之所以明确规定仅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劳动者有违约行为时需承担违约金,其目的主要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且该类约定的目的依然在于约束用人单位本身,与《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宗旨是一致的。

  公司在协议中与老张约定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始终未对违约金提出过异议,表明公司自愿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同时,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将股份转让并获利,显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老张也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定解约的情形,公司擅自解除合同给老张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合同没约制度没定

  员工兼职被炒鱿鱼

  小钱迫于还贷压力,入职后充分利用休息时间从事兼职。此前小钱经认真研究,发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均未对兼职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上周末,小钱在做兼职时被公司经理夫人瞅见。第二天,公司负责人找小钱谈话,对小钱的兼职行为予以罚款,并考虑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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